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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素华运输毒品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素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素华,女,汉族,1961年7月23日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小学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素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素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在桐梓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洪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素华在重庆一付姓男子手中得到黄鹤楼烟盒包装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4年11月28日,李素华告诉湖北一个叫“宝子”的人,称自己有一点“K粉”,“宝子”叫李素华将“K粉”带到湖北看一下。2014年11月29日,李素华与娄某、杨某斌一起驾驶丰田车从重庆开往湖北荆州。当日18时许,李素华等人到达湖北荆州李素华家中,后“宝子”来到李素华家中与李素华商量“K粉”的价格,但没有达成一致。2014年11月30日下午,李素华、娄某、杨某斌三人又前往广东省佛山市为杨某斌购买轿车。2014年12月4日9时许,三人驾驶杨某斌购买的奔驰车从广东佛山前往重庆,途经崇遵高速公路松坎收费站时,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将李素华放在奔驰车后备箱内的氯胺酮448.53克查获;并从李素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71克。上列毒品已被扣押。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素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在案的氯胺酮448.53克、甲基苯丙胺3.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71克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素华不服,提出“1、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的上诉理由。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上诉人李素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素华于2014年11月28日联系湖北一个叫“宝子”的人准备向其贩卖“K粉”,双方约定将“K粉”带到湖北看一下,李素华遂联系了娄某(另案起诉)帮其鉴别“K粉”质量并为其开车到湖北贩卖毒品。后李素华、娄某与准备购买二手车的杨某斌于次日一同驾驶丰田车从重庆开往湖北荆州,到达湖北荆州李素华家中后,“宝子”来与李素华商量“K粉”的价格,双方未达成一致而交易未果。期间杨某斌购得奔驰轿车后,三人于2014年12月4日驾驶奔驰车从广东佛山前往重庆,途经崇遵高速公路松坎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放在奔驰车后备箱内的氯胺酮448.53克;并从李素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71克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素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于上诉人李素华所提“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李素华所提“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李素华所具有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已充分予以考量,且在法定量刑幅度判处刑罚及适用罚金刑,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代理审判员  肖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