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电江与沭阳县安恒木业制品厂、黄金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成电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运河,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安恒木业制品厂,住沭阳县贤官镇贤官亭工业区。投资人林小辉,该厂厂长。被告黄金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