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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宫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宫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301号原告:赵某某,烟台威兹顿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臧华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某,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8号。负责人:曹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华勇,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宫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