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国树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XX,男,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林XX认罪,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林XX在都江堰市虹口乡深溪村5组庙坪山“一林班”国有林场,使用锯子、弯刀等作案工具,擅自砍伐该林场柳杉24棵。经都江堰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现场检尺:被砍伐林木原木材积为7.415立方米。经都江堰市林业局换算报告证明,被砍伐林木出材率为0.73,其立木蓄积为10.157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林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林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丁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检尺记录,换算报告,资格证书,主要树种林分生长率经济出材率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林XX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伐“一林班”国有林场柳杉24棵,立木蓄积为10.1575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林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林X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XX所盗伐材积为7.415立方米的柳杉原木退赔给被害单位“一林班”国有林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