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夏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湖北联置碧桂园梓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碧桂园梓山湖公司),住所: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北街。法定代表人王湘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繁。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桂园梓山湖公司诉被告夏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梓山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9元,由原告碧桂园梓山湖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