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58号原告:张某甲,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乙,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巩羽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