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姚庆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庆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766号罪犯姚庆伦,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惠东法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庆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姚庆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姚庆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庆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庆伦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庆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