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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民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周园春、周明理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周园春,周明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416-1号原告: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丽春。委托代理人:饶炳海。委托代理人:钟潇晴。被告:周园春。被告:周明理。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丽松民初字第4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解除被告周园春、周明理存在金���机构的存款17638元的冻结。审 判 员 徐彩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