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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异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金煌庭合金销售有限公司、镇江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金煌庭合金销售有限公司、胡年喜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异字第00013号异议申请人:镇江市金煌庭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30号。法定代表人胡年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镇江天润典当有限公司,本市电力路59号第1层01、02室。法定代表人谢锦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雷,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市金煌庭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30号法定代表人胡年喜。被执行人胡年喜。被执行人熊金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金煌庭合金销售有限公司、胡年喜、熊金霞典当纠纷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镇江市金煌庭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东吴路30号的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苏信房地估字(2015)镇法07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送达后,被执行人镇江市金煌庭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不服该估价结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称,一是苏信房地估字(2015)镇法07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结论与异议申请人于2010年委托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苏地行(镇)估字(2009)第Q127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结论230.8万元相差较大;二是现在房屋已经进行了装修,装修合同总价51万元,并已经投入39万元,该评估结论对装修部分估价过低。故请求对评估结论进行复议。申请执行人辩称一是异议申请人所提供的苏地行(镇)估字(2009)第Q127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结论非司法鉴定结论;二是法院委托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已经考虑了装修因素,当时该房屋正在装修,评估机构根据勘查现场装修情况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合情合理,三是法院委托评估程序合法,对评估机构结论没有异议。请求驳回异议。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金煌庭合金销售有限公司、胡年喜、熊金霞典当纠纷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镇江市金煌庭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东吴路30号的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本院在异议申请人拒绝到场的情况下通过摇号随机选定并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位于镇江市东吴路30号的房地产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苏信房地估字(2015)镇法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价格结论为188万元(其中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69.6万元,平均单价为人民币13828元/m2;装修价值为人民币18.4万元)。评估报告送达后,被执行人对价格结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本院因本案执行曾经于2013年对该房地产委托评估,苏房地估字(2013)镇法12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的评估结论为166.1万元。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10时起至2014年2月21日10时止对该房地产进行了网上拍卖,起拍价为166.1万元,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异议申请人同上海市达威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将门面房精装修工程发包给上海市达威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中标承包价格为51万元。双方约定开工进场后一个星期付款20万。异议申请人于2014年3月8日支付工程装修款20万元。在审查过程中,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致函本院,针对异议申请人的异议分别就估价目的、土地性质以及装修档次影响评估结果进行了说明。以上事实有选择确定机构笔录、涉案资产评估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委托书、评估报告、合同、收据、拍卖裁定以及当事人的听证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对评估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对评估鉴定机构及出具报告的评估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评估鉴定结论是否公正进行审查。异议申请人并未能对评估鉴定程序违法、评估鉴定机构以及出具评估鉴定报告的评估鉴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质进行举证。结合本院选择确定机构笔录、涉案资产评估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可以确定评估鉴定过程符合程序规范,评估鉴定机构已经入选随机备选名录,具备法定资质,出具评估鉴定报告的评估鉴定人员姚宏伟、景云持有国家认可的评估人员证书。关于异议申请人所称评估价格过低的异议,装修合同总价虽然为51万元,但是异议申请人仅提交了20万元的付款凭证,与评估结论中装修价值部分较为一致;至于同苏地行(镇)估字(2009)第Q127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结论存在一定差距的问题,苏地行(镇)估字(2009)第Q127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中估价师已经声明估价报告自报告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过期使用,必须进行期日修正或重新评估。且该份报告性质为抵押评估报告,用途为委托评估方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而苏信房地估字(2015)镇法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性质为司法鉴定报告,用途为执行财产变现提供参考价值,且报告明确释明在2015年3月10日价值时点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88万元,结合苏房地估字(2013)镇法12号评估报告166.1万元的结论,说明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符合市场规律,且该评估价格结论只是为变现财产提供价值参考,因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处理首先采取拍卖方式,故评估报告中载明的价格并非最终财产变现价格。异议申请人未能举证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同本案执行存在利害关系,结合本院曾对该房地产以166.1万元价格进行起拍,网上拍卖未能成交的事实,该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应当予以确认。综上异议申请人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景新民审判员  单立新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