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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横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陆惠琴与薛凤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惠琴,薛凤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陆惠琴。委托代理人杨可丹、吴琦,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凤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590号福缘雅居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琴诉被告薛凤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惠琴撤回对被告薛凤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锌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