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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428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顾晓峰与余海深、宣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峰,余海深,宣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428号-2原告顾晓峰。男,1977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春凤。被告余海深。女,1985年10月7日生。现下落不明。被告宣子成。男,1986年9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峰诉被告余海深、宣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顾晓峰作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公告费180元,合计730元(顾晓峰已预交),由顾晓峰负担。审 判 长  高 山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