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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区万事帮物业服务部与台州市龙仕翔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14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万事帮物业服务部。被告:台州市龙仕翔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华明。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万事帮物业服务部为与被告台州市龙仕翔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万事帮物业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万事帮物业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