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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西村村民委员会与马清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西村村民委员会,马清成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西村。法定代表人刘学纲,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国强,泰安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清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广军审 判 员  杜庆文代理审判员  董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