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44号原告:鲍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鲍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栾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