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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月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