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荆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荆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尚未支取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长春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3947元(贰万叁仟玖佰肆拾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