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黄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黄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蔡某,工人。被告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于××××年××月××日在射阳县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娘家,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带一朋友在娘家居住三年之久,产生许多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2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3年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至今被告仍从未回过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故具状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被告从2012年5月份长期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后被告仍长期在外,杳无音讯。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3月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理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遇事相互协商,但其不然,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被告长期离家出走,对家庭不闻不问,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离婚态度坚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激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徐长江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士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