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亮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2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亮,男,1982年8月5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亮于2014年7、8月间,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31号142其租住处,先后二次容留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程亮在上述地点,容留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程亮在上述地点,容留某某、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14日左右一天,被告人程亮在上述地点,容留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郭某某、孙某、周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刑初字第104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亮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程亮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