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蔺景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315号原告:蔺景棣。委托代理人:王云,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蔺景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蔺景棣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双方对所争议事项已经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景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蔺景棣负担。审判员 周国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