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胡雅萍与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雅萍,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开行初字第34号原告胡雅萍。委托代理人胡雅丽。被告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胜利中路192号。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原告胡雅萍诉被告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雅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雅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雅萍负担。审判长 温桂宏审判员 张俊梅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笑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