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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生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生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458号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焦成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军,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唐生全,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生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唐生全将房产转让,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青海旺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炳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