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方自娇与被告董凤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方自娇。被告董凤云。原告方自娇与被告董凤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娇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方自娇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