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红苍、袁彩琴与但玉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苍,袁彩琴,但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苍,男,58岁,汉族。申请执行人袁彩琴,女,54岁,汉族。被执行人但玉华,男,32岁,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陇民二终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及徽县人民法院(2008)徽民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陈红苍、袁彩琴与但玉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808元,现已执行11802,该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陇民二终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徽民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