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娄素勤、卢学彬与夏伟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素勤,卢学彬,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49��申请执行人娄素勤,女,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卢学彬,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夏伟,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娄素勤、卢学彬诉夏伟买卖合同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4月6前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