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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娄素勤、卢学彬与夏伟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素勤,卢学彬,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49��申请执行人娄素勤,女,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卢学彬,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夏伟,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娄素勤、卢学彬诉夏伟买卖合同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4月6前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