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建永与李明刚、石文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刚,石文素,胡建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刚。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文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永。上诉人李明刚、石文素为与被上诉人胡建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明刚和石文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明刚和石文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上诉人李明刚和石文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陈丽娜审 判 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