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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耿平均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平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09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平均,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磊、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平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平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平均于2014年3月10日20点左右,因朋友袁某(另案处理)酒后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同达公寓小区与赶来解决纠纷的远纺织染苏州有限公司保安张某、马某乙发生冲突,遂在袁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马某乙时,先搂住被害人马某乙的脖子,后又从背后死死抱住被害人马某乙,使后者无法逃脱,为袁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供了客观上的帮助,导致被害人马某乙腹部被袁某用刀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乙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左下腹部造成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平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系从犯。被告人耿平均辩称其系去劝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平均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希望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平均于2014年3月10日20点左右,因朋友袁某(另案处理)酒后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同达公寓小区与赶来解决纠纷的远纺织染苏州有限公司保安张某、马某乙发生冲突,遂在袁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马某乙时,以搂抱等手段,使被害人马某乙无法逃脱,为袁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供了客观上的帮助,导致被害人马某乙腹部被袁某用刀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乙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左下腹部造成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耿平均的事实。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同达公寓院内的现场情况。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现场血迹、烟头、马夹袋、卫生纸和单刃刀刀柄、刀刃擦拭物、眼镜擦拭物等痕迹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本案凶器刀具一把。单刃刀,证实作案凶器的情况。3、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袁某进行人身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袁某、张某、马某甲、周某的口腔拭子。4、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胃及胃内容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毒鼠强及常见巴比妥类镇静安眠药物成份;死者心血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左下腹部造成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5、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标识为“二幢北楼北侧车棚围墙边马夹袋内刀刀刃擦拭物”的检材与标识为“马某乙肋软骨”的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现场提取的多处血迹及袁某左脚鞋底的可疑斑迹与张某口腔拭子的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标识为“周某口腔拭子”的检材和“马某甲口腔拭子”的检材与标识为“马某乙肋软骨”的检材符合亲缘关系。6、病历证实被害人马某���因左上腹部刀刺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7、现场监控录像证实了被告人耿平均在袁某持刀捅刺被害人时,用搂抱等方式使被害人马某乙无法逃脱的事实。8、被告人耿平均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七八点钟,其在同达公寓A209室的寇某家里打牌时,听到有人喊下面有人打架。其下楼后看到袁某手里拿着一根长长的东西在追一个穿着保安服的男子,其认为袁某肯定是被那个保安打了。为了让袁某追过来打那个保安,其就上去从侧面抱住那个保安不让他动,后来袁某就追上来了。其记不清抱了保安几次,也没有看清袁某是怎么打的。后来那个保安挣脱开其,其才看清楚袁某手上拿了一把二三十公分的水果刀,其还看到顾某也在场。后其老婆对其说袁某拿刀把人给捅伤了,刀给顾某了。其对袁某、补某、寇某、顾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9、证���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6点左右,其和几个老乡、同事在家里吃晚饭,其和袁某、耿平均喝了点白酒。吃好后袁某、补某和顾某下楼去玩了,其他人就在其家中打麻将。后补某上来对其说袁某和别人打架了,其就下楼去问袁某为什么惹事,还和补某、顾某一起劝袁某。后有一女两男三个人过来,先是那个女的和袁某吵了起来,袁某就一巴掌打了那个女的,另外两个男的就和袁某厮打起来。其上去拉袁某但没有用,于是其就没管他们,一个人回到住的地方。后其在家里坐了几分钟,换了双鞋子又回到打架的地方,发现袁某他们不见了,对方三个人就只剩下一个穿保安制服的男子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其又回到家里打电话给补某,得知袁某用刀子捅人了,刀放在其家里厨房灶具下面的格子里。后其老婆杨某在厨房里找到了刀,用卫生纸把刀把缠好,并把刀放进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递给唐某。唐某拿着刀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唐某回来说已经把刀扔了。其对袁某、补某、耿平均、顾某、杨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其还对从其家中找出的刀具进行了辨认。10、证人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6点多钟,其和补某到同达公寓寇某的房间看别人打麻将。期间吃晚饭时,袁某、寇某和耿平均三个人喝了白酒。后其和补某、袁某三个人下楼打算去玩玩,袁某走路时无缘无故踢了边上一辆轿车车尾部一脚,车上就下来一个戴眼镜的男的问袁某为什么要踢车子,袁某也没说什么话,直接上去打了戴眼镜的男子一巴掌,那个男子就跑到旁边的楼里面去了。后袁某往他自己的汽车那边走,其看到袁某走到车子旁边拉了一下驾驶室旁边的门,之后又往回走了。袁某走过来之后,看到之前发生冲突的那个驾驶员的车门没��,就冲过去把那辆汽车的钥匙拔出来扔了。其让补某去把钥匙找回来还给驾驶员,并劝袁某一起出去走走,但袁某不跟其走。后来有两个保安和驾驶员的老婆过来和袁某吵了起来,袁某用手打那个女人,两个保安就和袁某打起来了。后来其看到袁某手里有一把刀,一直追着保安刺,期间向保安的肚子刺了好几次,但具体刺没刺到其没有看见。后其让寇某过去劝袁某,自己站在边上不想多管。后来不知道是谁把刀给了其,其就把刀放到寇某宿舍灶台下面的第二层木板上。那把刀是大概二三十厘米长的单刃刀。其对袁某、补某、耿平均、寇某、杨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对其藏匿的作案凶器刀具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其还对袁某作案的地点及其藏匿凶器刀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11、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六七点钟左右,其在郭巷同达公寓其舅舅��宿舍里打牌,袁某和补某也到其舅舅宿舍来吃饭,还喝了酒。后袁某和补某、顾某三个人一起出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其听见楼下有人在吵架,后补某从外面跑到其舅舅面前小声说了几句话,其舅舅就跟着补某下楼了。后又有个人走进其舅舅宿舍,说下面有两个人被捅伤了,好像是袁某捅的。过了一会儿,其看见顾某从外面回来,手上拿了一把刀往门口一塞就走了。后其听见其舅舅、舅妈说是袁某把人捅伤了,其想到顾某拿回来的刀应该就是袁某捅人的凶器,就回到206宿舍给补某打了一个电话,补某说刀是放在其舅舅宿舍的。打完电话其回到舅舅宿舍,看见其舅舅和舅妈把那把刀找了出来。其舅妈拿了一张纸把上面的血擦了一下,然后又拿了一个红色的塑料袋把刀包了起来,把刀给其让其去丢掉。其就跑到206宿舍把刀从宿舍窗户扔了出去,那把刀是20厘米左右单面开刃的尖刀。其对袁某、补某、耿平均、顾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指出寇某就是其舅舅,杨某是其舅妈。其对被其丢弃的作案凶器刀具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其还对其丢弃凶器刀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12、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寇某的妻子。2014年3月10日晚上8点钟左右,其下班后回到同达公寓,发现宿舍门口有很多人,别人告诉其是袁某和人打架,拿刀子把人捅伤了。后其回到A209宿舍,唐某说刚才顾某放了一把刀在其家灶台那里,可能是打架时用的刀。后其在家里做菜的厨里找到了刀,是一把20多公分的单刃尖头水果刀。其用随身带的纸巾擦了一下,并用纸巾把刀口包住,又用一个红色的塑料袋把刀包了起来。其老公说赶紧把刀扔掉,唐某就拿着刀去扔了,扔到哪儿了其也不知道。其对袁某、耿平均、寇某、顾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13、证人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六点半左右,其和顾某到同达公寓寇某的房间打牌。晚上七点多,其和袁某、顾某出来到楼下的十字路口旁边聊天。聊天时袁某用脚踹了一辆白色别克轿车的后备箱,车上就下来一个人问袁某为什么要踢车,是不是对他有意见。袁某就上去打了对方一个耳光。打完之后,袁某一边嘴里骂着,一边往自己车子那边跑。其心里想袁某肯定去车里拿刀了,就让别克车的司机赶紧走,司机就跑到宿舍楼里面去了。袁某拿刀回来后,把别克车的车钥匙拔下来随手扔了,随后顾某就把袁某拉到二十米之外的路边上。后过来一个女子在车附近找钥匙,之前被袁某打的司机也回来了,其就去把车钥匙找回来还给了司机。袁某看到那个司机回来后,又冲了过来,其和顾某拉住袁某,让司机赶紧跑,后司机开车走了,之前过来找钥匙的女子就站在A���门口,远远地看着其几人。过了五六分钟左右,其看到一个穿保安制服的男子骑着电动车到了A幢那个女子那边,就感觉事情不对劲,便上楼对寇某讲袁某在下面惹事了。其和寇某下楼后看到有一高一矮两个穿保安服的男子和之前那个女子在和袁某说话,之后袁某就走到那个女子的面前打了她一个耳光。那两名保安看到后就打袁某,袁某打不过他们两个人,这时耿平均就上去,直接从后面抱住了高个子保安的脖子,袁某就趁机跑走了,矮个子的保安就去追袁某,高个子的保安和耿平均拉扯扭打在一块,最后耿平均被高个子的保安摔在了地上。这时袁某就拿着一把刀回来了,矮个子的保安看见袁某手里拿着刀就往回跑,袁某就拿刀朝高个子的保安捅过去,袁某捅的时候耿平均用手拉着高个子保安的衣服,袁某捅了一刀后,耿平均就不再和高个子的保安拉扯了。后高个���的保安转身往回跑,袁某就上去追他。其拦不住袁某,袁某大概来来回回朝对方腹部捅了五六下,那个高个子保安就跑到A幢的宿舍里面去了。大概过了一两分钟,其看到两名保安从A幢里面走了出来,高个子的保安大概走了十几步远就躺在了地上,其过去看了看情况,当其转头时,看到袁某、耿平均和耿平均的老婆一起骑电瓶车离开了。后其与顾某等人也去了耿平均家。寇某打电话问其刀在哪里,顾某告诉其刀放在寇某宿舍厨房橱柜的第二层。其对袁某、耿平均、寇某、顾某、杨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1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看到袁某手上拿了刀在乱挥,后来他捅了一个保安。后来其过去把袁某手上的刀夺了下来,并把刀给了顾某,并辨认了在现场监控中的其丈夫耿平均。15、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苏州远纺织染有限公司同达公寓宿舍��理员。2014年3月10日晚上18点左右,其老公闵某甲到同达公寓101宿舍接其下班。晚上7点40分左右,其让闵某甲将其的一袋衣服先拿到车上去。过了10分钟,闵某甲回到101宿舍,其看到他之前戴的眼镜不在了,额头也有点红。闵某甲对其说有人打他,还砸车,之后就带其去看对方动手的人。其两人一前一后站在1号宿舍楼的台阶上,看到有两个男的站在其家轿车尾部,轿车驾驶座位的车门半开着。其走到轿车边上看车有没有损坏,打其老公的两个男子就隔了一条路远远地看着。后来对方离车远点了,闵某甲就把车开走了。后其告诉其公公闵某乙闵某甲被人打了,闵某乙就骑车回单位叫警卫去了。没多久,公司保安队长张某和保安马某乙就过来了。当时对方的两个人是分开的,一个人就站在其附近,另一个坐在五六米外的一个石头上。其当着两名保安的面问站在其边上的男子为什么打人,对方说不是他干的。说着对方另外一名男子就冲到其身体右侧扇了其一个耳光。张某和马某乙看到对方动手,就冲上去帮其打对方。双方扭打在一起,其害怕就跑回101宿舍。没几分钟,张某和马某乙两个人走了进来,张某左大腿外侧在流血,马某乙一直用手捂着左腰。其和同事陈明丽帮张某包扎腿上的伤口后就报警了。后其打电话叫闵某甲回来帮忙把人送去医院,马某乙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了。其对马某乙、张某、闵某甲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指出袁某就是扇其耳光并和保安起冲突的男子。16、证人闵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苏州远纺织染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3月10日晚上18点左右,其到同达公寓接其妻子蒋某下班。晚上19点10分左右,其拿了一包衣服放在车上准备带回家,然后就在车上等其妻子下班。晚上19时20分左右,其听见声音感觉有人在外��动其的车子,下车发现有三个男的站在其轿车的后面,其中一个人二话不说,直接上来就打了其一下,其近视眼镜也被打掉了。其回到宿舍管理室将其被打的事情告诉了妻子和父亲,后先行驾车离开去公司叫保安。其到公司后,门岗上的保安告诉其张队长已经带人过去了。后其妻子打电话对其讲有人打她,保安也被人打了。其与公司的驾驶员刘子金开车回到现场,发现有人在抬一名姓马的保安到另外一辆车上,其就跟车送伤者去了吴中人民医院。其辨认出蒋某的照片,指出张某是保安队长,马某乙是被刀捅伤的保安。其未能辨认出袁某的照片。17、证人闵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7点半,其下班后回到郭巷镇同达公寓宿舍准备休息,在一楼楼梯处碰到其儿子闵某甲,闵某甲对其说有人打他。其走到楼梯口处,看到三个年轻人,其中一个打开了闵���甲停放在公寓楼边的汽车车门并钻了进去,另外两名男子在边上拉这名男子。其看到后喊了一声,对方那名钻进车里的男子就跑过来要打其,被另外两名男子劝住。后其儿媳蒋某从宿舍值班室出来,让其去找厂里面的门卫过来,其就去厂里面的门卫值班室找到了保安队长张某,张某就安排了一名叫马某乙的保安先过去。后其和闵某甲通了电话,等其回到同达公寓时,看到之前那名要打其的男子拿着一把30多公分长的钢刀捅在张某的大腿处,接着又追赶马某乙,并持刀朝马某乙的肚子捅了过去,接着其看到马某乙双手紧紧按住肚子倒在地上,之后有人将马某乙扶起,其看到马某乙肚子处有伤口。其辨认出闵某甲、蒋某的照片,指出张某是保安队长,马某乙是被刀捅伤的保安。其还对作案凶器刀具的照片进行了辨认。18、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7点50分左右,闵某乙到单位找到其说同达公寓有人闹事,其就和马某乙一起赶到同达公寓。其看到有一名男子坐在一块大石头上,边上还站着四五名男子,宿舍管理员指着那几个人说就是他们。这时坐在石头上的男子就过来打了宿舍管理员一个耳光,接着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有一名男子拉住其,坐在石头上的那名男子用右手朝其肚子挥来,其本能地一拍,将对方的手拍到了一边。接着对方又用右手朝其大腿挥来,其觉得好像有血涌出来,就跑回宿舍管理员的房间,拿了一块毛巾捂住大腿。没过几分钟,其看到马某乙捂着他左侧的肚子跑了进来,后其被送到了医院。其对马某乙、闵某甲、蒋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指出袁某就是持刀将其捅伤的人。19、证人周某、马某甲、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分别系被害人马某乙的父亲、母亲和妻子。其三人均对���害人马某乙的照片进行了辨认。20、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18时许,其和寇某、老耿、唐某、补某、“姓顾的”等七八个人在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同达公寓209室的寇某宿舍玩麻将,后来其几人一起吃了晚饭,吃完饭,其和补某、“姓顾的”下楼嬉戏打闹其无意间抬腿撞到了停在旁边的一辆白色轿车侧后方的保险杠上。随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与其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后被补某和“姓顾的”拉开。其又过去把对方的车钥匙拔出来扔在旁边地上,然后其几人就到旁边去玩了,其还看到对方男子驾车离开了。过了十多分钟,其看到有两个高个子男子和一名女子走到之前其踢车位置的附近,其中一名男子问其是不是刚才和别人吵架,其觉得那两个高个子的男子应该是被那名女子叫过来的,就跑过去质问那名女子为什么要叫人过来,还伸手想去���那名女子耳光。这时,其听到边上有人喊要打其,随即那两名男子就围着其,还朝其胸口打了几拳。其挣脱后就跑到其停放在旁边的白色奇瑞轿车旁边,从驾驶员车门位置拿出一把水果刀朝那两名男子跑过去。当时其正对面是一名身材高大而且很胖的男子,其用左手去抓对方的衣服,同时右手持刀朝这名男子的肩膀、胳膊等部位砍。那名男子可能是被其持刀划到了,便一只手抓住其,另一只手开始夺其手里的刀。慌乱之中,其右手持刀捅了对方,好像是捅在肚子上,但具体捅了几刀、捅了几个人其都不知道。其持刀挥舞时,好像有人抱住对方,之后其就被他人拉开了,等其回过头再看时,那两名高个子男子已经不见了。后老耿开电动摩托车带其到他位于双桥的家里,其坐了一会儿就自行坐三轮车回到同达公寓,看到打架的地方已经有警察过来了,其就蹲在对面的��边。有警察过来问其身份,其说正在等朋友,警察看了其身份证后就让其走了。后其用号码尾号为97327的手机打了110报警,并说其在同达公寓打了人,要自首。其他的还没说完,就有警察和协警过来,将其手机拿过去挂掉了,并将其带到了派出所。在警车上,其告诉警察说其打架用刀捅了人,还将寇某、老耿和补某的住址告诉了警察。其捅人用的是一把白色金属单刃水果刀,刀柄是木质的,大约长20至30厘米。其辨认出补某、寇某、杨某的照片,指出耿平均就是“老耿”、顾某就是“姓顾的男子”,其未辨认出马某乙、张某、闵某甲、蒋某;其对作案所使用的凶器刀具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其还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经辨认视频,其指出视频中在后面抱着被害人的是耿平均,在其捅人的过程中,被害人一直被耿平均缠着。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耿平均出生于1972��2月14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耿平均家属与被害人马某乙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马某乙家属人民币2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马某乙家属的谅解。关于被告人耿平均辩称其系去劝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场监控视频,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耿平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证实了在袁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马某乙的过程中,被告人耿平均在被害人马某乙身后采用搂抱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马某乙无法逃脱,被袁某持刀伤害的事实,故被告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平均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平均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耿平均起��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耿平均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耿平均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耿平均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希望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耿平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平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长  吕晓东审 判 员  华益峰代理审判员  李艳行人民陪审员  严阿龙人民陪审员  顾伟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萍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