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锋与翟俊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黄锋,男,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翟俊梅,女,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原告黄锋诉被告翟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俊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妇系干亲戚关系,被告之夫石伟原从事装饰业务。2013年2月10日,石伟到原告家走亲戚,吃饭时,石伟提出因搞装修需要流动资金,让原告给其借100000元,原告考虑到干亲戚关系,就向邻居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3月3日通过汇款的方式借给了被告之夫石伟。2013年6月4日,被告之夫石伟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也是通过汇款方式借给石伟的。一周后,石伟因车祸身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锋与被告翟俊梅夫妇系干亲戚关系。2013年2月10日,石伟到原告家走亲戚时,向原告提出借款。因原告无钱,后向邻居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3月3日通过汇款的方式借给了被告之夫石伟。2013年6月4日,被告之夫石伟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也是通过汇款方式借给石伟的。后石伟因车祸身亡。该借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汇款凭证、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之夫欠原告款1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石伟已去世,被告翟俊梅与石伟系夫妻关系,石伟欠原告款,应由被告翟俊梅负责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俊梅偿还原告黄锋借款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翟俊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长红审 判 员 宋卫华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