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贾某,女,威县人。被告张某,男,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以为了孩子不再起诉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