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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崔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慧,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鹂,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