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崔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慧,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鹂,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