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维喜与宁世平、沈良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喜,宁世平,沈良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513-1号原告:田维喜,农民。被告:宁世平,农民。被告:沈良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喜与被告宁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要求追加被沈良霞为本案被告。同时,原告田维喜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沈良霞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田维喜所有的吉利牌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P×××××)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维喜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沈良霞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人民陪审员 梁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