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上诉人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某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安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贾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