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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上诉人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某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安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贾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