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占国与郑家章、郑钧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国,郑家章,郑钧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高占国。被告郑家章。被告郑钧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国与被告郑家章、郑钧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元,由原告高占国负担。审 判 长 崔长祥代理审判员 关 怀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