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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占国与郑家章、郑钧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国,郑家章,郑钧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高占国。被告郑家章。被告郑钧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国与被告郑家章、郑钧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元,由原告高占国负担。审 判 长  崔长祥代理审判员  关 怀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