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任波、许杨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任波,许杨,陈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9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波。被执行人:许杨。被执行人:陈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任波、许杨、陈优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波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利息、罚息、复息计人民币102122.81元及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复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计人民币2742元;被执行人许杨、陈优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波、许杨、陈优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波、许杨、陈优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任波、许杨、陈优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许杨名下有车牌号为浙J×××××帕杰罗牌越野客车一辆,出厂时间为1997年,已无处置价值。另发现被执行人许杨有普通护照,本院另案已依法向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报送法定不批准被执行人许杨出入境。被执行人任波有普通护照,本院已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向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报送法定不批准被执行人任波出入境。现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2015年7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波、许杨、陈优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9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