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应荣娣与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应荣娣,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应荣娣。被执行人:徐明。应荣娣与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荣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权利人应荣娣对此情况进行了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39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荣娣发现被执行人徐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