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其虎与吉卫忠、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其虎,吉卫忠,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795号原告魏其虎。委托代理人韩付美,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卫忠,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宝积山对面。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其虎与被告吉卫忠、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其虎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其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其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其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