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其祥与何烨锋、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祥,何烨锋,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417号原告:郭其祥。被告:何烨锋。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其祥与被告何烨锋、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其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