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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其祥与何烨锋、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祥,何烨锋,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417号原告:郭其祥。被告:何烨锋。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其祥与被告何烨锋、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其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