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田小正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正,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58号原告:田小正,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空港新区康杰北路12号非常空间小区8号楼602室。被告:XX,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学府嘉园16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正诉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小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