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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田小正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正,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58号原告:田小正,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空港新区康杰北路12号非常空间小区8号楼602室。被告:XX,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学府嘉园16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正诉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小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