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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姜永财,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金香,女,1965年1月19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代理审判员  仲艺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