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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文诉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周文,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市一建家属院。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姚勇,该支队支队长。原告周文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文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负担。审判长张辉审判员黄永学审判员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郑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