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庆念与吴治丰、周XX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庆念,吴治丰,周XX,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苍南县润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503-3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念。被执行人吴治丰。被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周XX。被执行人苍南县润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毛家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念与被执行人吴治丰、周XX、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苍南县瑞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治丰、周XX、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苍南县瑞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吴治丰、周XX、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888687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苍南县润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治丰、周XX、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追偿。3、负担案件受理费11220元,执行费212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明,存放于宜山镇珠后村126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查封拍卖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山镇珠后村126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查封拍卖处置。现被执行人吴治丰、周XX、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苍南县瑞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治丰、周XX、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苍南县瑞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评估决定书、执行费用票据等在案佐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治丰、周XX、苍南县瑞祥纺织有限公司、苍南县瑞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