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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池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健伟与黄秀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健伟,黄秀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池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许健伟,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赤岗镇。委托代理人:陈涛,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锐斌,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秀诚,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揭普法池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秀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秀诚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许健伟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先垫付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按规定计),但被执行人黄秀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黄秀诚在中国银行□□□账号□□□内的工资款人民币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年×2000元=24000元/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少宏代理审判员  黄锦财人民陪审员  赖达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