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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坪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行建、王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行建,王祝,吴叶连,王继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335-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该社职工。被告:王行建,农村居民。被告:王祝,农村居民。被告:吴叶连,农村居民。被告:王继店,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对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工资账户、银行存款账户、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代理审判员  朱代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