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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xx与石xx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699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69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石xx,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通民(商)初字第1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xx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石xx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石xx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2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