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xx与石xx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699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69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石xx,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通民(商)初字第1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xx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石xx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石xx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2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