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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旺苍县红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黄广、付学文、郑可、张潇予、郑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红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黄广,付学文,郑可,张潇予,郑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旺苍县红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勇,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怀银,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法定代表人黄广,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黄广,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3日。被告付学文,男,生于1975年5月18日,汉族。被告郑可,男,汉族。被告张潇予,女,汉族。被告郑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红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黄广、付学文、郑可、张潇予、郑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旺苍县红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北驰审 判 员  王光建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