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执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薛晓龙与黄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龙,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18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薛晓龙,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被执行人黄波,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薛晓龙诉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波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杨阳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