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张福涛,陈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9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张福涛,个体。被执行人陈淑娥,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涛、陈淑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栖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福涛名下的位于栖霞市翠屏街道林家亭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一套。二、被执行人张福涛、陈淑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