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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桃花岭支行与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曹宏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桃花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7号。代表人张东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曹宏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宏钰。被执行人郑莎莉。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城区桥头。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翠兰。被执行人曹廷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裁字第15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桃花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曹宏钰、郑莎莉、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李翠兰、曹廷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仲裁字第1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