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魏海龙与乔国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龙,乔国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魏海龙。被告乔国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龙与被告乔国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魏海龙负担。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拴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