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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魏海龙与乔国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龙,乔国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魏海龙。被告乔国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龙与被告乔国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魏海龙负担。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拴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