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史荣兵与秦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荣兵,秦文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史荣兵。被告秦文彬,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荣兵与被告秦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荣兵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荣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史荣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