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谭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绪跃与宋光奎、赵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跃,宋光奎,赵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绪跃。被告宋光奎。被告赵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跃诉被告宋光奎、赵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被告仍未能提供且拒绝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绪跃的起诉。审 判 长 庞 立 国代理审判员 傅 安 伟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艳 百度搜索“”